会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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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执委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执委会的名称是:格弈围棋俱乐部执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第二条 执委会根据《格弈围棋俱乐部章程》和格弈围棋俱乐部(下简称俱乐部)运行需要设立,从俱乐部选举会员担任执委,组成执委会。执委会代表俱乐部行使职责,督促、协调和配合枣庄格弈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格弈公司)按其与会员的约定提供围棋教学服务的专门机构,代表格弈公司客户保护自身权益、与格弈公司实施良性互动。
第三条 执委会的宗旨是:保障客户权益,表达客户意愿,促进和配合格弈公司做好围棋教学工作,让学员通过学习掌握围棋知识和技法,综合素质得到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执委会组成人员5人,也可更多。通过会员自荐或互相推荐担任。具备条件时,俱乐部可组织会员代表大会,则执委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组织选举后担任。
第五条 首届执委会和执委任期一年。执委可连选连任。执委会正常运行后,任期在执委会修订的执委会章程中另行明确。
第六条 执委在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向执委会递交书面报告,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执委资格方可终止。新的执委可由执委会组织选举补充。
第七条 执委发生以下情形的,执委会应按程序终止其执委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委会活动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执委本人提出不再继续担任的。
第八条 执委可以领取合理薪酬。执委会运行初期,由格弈公司提供每人每届1000元格弈围棋服务现金抵用券。执委会正常运行期间,可利用其自身的条件组织工作人员为格弈公司开展宣传和招生业务,并从中向格弈公司收取合理费用。执委会通过开展业务收取的费用可自主支配,可用于支付执委的报酬。
第九条 执委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会长由全体执委选举一人担任,副会长由会长指定。会长负责按章程组织执委会履行职责,副会长配合组织。会长因故不能组织履行职责时,副会长可代行组织。
第十条 执委会设事务处为其办事机构。事务处负责办理执委会安排的事务。俱乐部运行初期,由格弈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代行事务处职责。
第十一条 执委会依据俱乐部章程开展活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改俱乐部和执委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决定执委的增补或者退出;
(四)与格弈公司共同组织制订学员参加教学训练活动的相关规则并督促执行;
(五)与格弈公司协同就其教学业务的安排、服务规则、发展规划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其实施;
(六)配合格弈公司配合,组织开展围棋教学宣传和推广招生业务;
(七)分配和使用通过围棋教学宣传、推广和招生取得的收益。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鉴于执委均为业余兼职,不宜承担过多工作,一般情况下信息和意见通过线上传送。信息收发和整理由事务处实施,并经执委确认。
第十三条 执委会决策实行投票制。针对需要决策的事项,由会长安排,事务处将相关资料整理好,以电子文件形式发给所有执委,执委将明确的意见反馈到事务处,由事务处整理结果,超过半数执委同意的事项经所有执委确认后形成决议并安排执行。发出和收回的信息由事务处负责存档。
第四章 执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执委的权利:
(一)本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与执委职责相关事项和格弈公司教学及服务安排、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表决权。
(三)入会、担任执委和退会、不担任执委的自主权。
(四)俱乐部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执委的义务:
(一)遵守俱乐部章程和本章程;
(二)执行执委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执委会组织的活动;
(四)执委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执委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过执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执委会事务处负责解释。
格弈围棋俱乐部
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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